4月1日起,不是每张车票都可抵扣增值税!
一、相关政策
财政部税务总局
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
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
六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一)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:
1.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;
2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
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(票价+燃油附加费)÷(1+9%)×9%
3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:
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9%)×9%
4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
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3%)×3%
二、八个提醒
提醒一: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。
提醒二:票据取得日期为4月1日后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税。
提醒三:对于专门用于福利、招待、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。
提醒四:车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。
提醒五: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、公交车票等,不得计算抵扣。
提醒六: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%计算进项税额,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的信息是票价+燃油附加费。
提醒七:车票抵扣不是按照车票的全额,而是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,再乘以适用增值税征收率。
提醒八:车票计算抵扣的增值税应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第10行:
4月1日起增值税加计抵减来了,能否举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一下如何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吗?
三、案例说明
2019年4月份我山东某咨询公司的销项税额31万元,进项税额10万元,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,计算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是多少?4月份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?
4月份应纳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=10万元*10%=1万元
4月份应纳增值税额=31万元-10万元=21万元
4月份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额=21万元-1万元=20万元
提醒:
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。
只要企业中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50%,就可以享受。
销售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考虑:
1)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(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,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)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。
2)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。